凡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家境清寒,各科成績符合下列各項標準且未享有其他公費補助者,得申請獎學金。(一)學業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。(二)體育成績70分以上(無體育成績者不在此限)。(三)已領有其他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。「申請表」(請用新表,勿用舊表)、「學期成績證明」、「清寒證明」(以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或家境確有困難經導師證明者)上述資料於112年3月8日 交至註冊組辦理。
凡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家境清寒,各科成績符合下列各項標準且未享有其他公費補助者,得申請獎學金。
(一)學業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。
(二)體育成績70分以上(無體育成績者不在此限)。
(三)已領有其他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。
「申請表」(請用新表,勿用舊表)、「學期成績證明」、「清寒證明」(以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或家境確有困難經導師證明者)
上述資料於112年3月8日 交至註冊組辦理。